
1. 一般企業 :
不超過當年銷售(營業)收入15%的部分,準予扣除;
超過部分,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。
2. 特定行業 (如化妝品制造或銷售、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(不含酒類制造)企業):
不超過當年銷售(營業)收入30%的部分,準予扣除;
超過部分,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。
3. 煙草企業 :
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,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
4. 關聯企業分攤協議 :
一方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,可以在本企業扣除,也可以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。
5.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情況 :
應視同銷售貨物、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,并可能涉及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扣除。
請注意,這些規定可能會隨著最新的稅法變動而更新,因此建議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或專業稅務顧問以獲取最新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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